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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商页传媒市场经济需要契约精神 从“上网套餐流量清零”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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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6

近日,湖南一位律师将长沙移动告上法庭,原因是手机上网套餐流量到月底自动清零,他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对套餐流量清零的质疑确实能赢得不少掌声,不过,笔者觉得,其在情理和法理上还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

  从商业角度说,“流量包月”是运营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客户保证一定的购买数量,才能享受相对便宜的价格,实质上是“限时优惠”服务,类似的还有健身卡、电影卡、游泳卡,通常都比单次消费的累加更便宜,但也有一定时间限制。流量只是运营商和用户结算的计量单位,并不像食物等商品那样能提前生产或储存,留待以后使用。换言之,如果购买了无限流量的包月套餐,难道买一个月就能用一辈子?

  表面上,对消费者来说,如果流量能够结转到下月,当然比自动清零好,但也要看到,这类套餐使用规则是运营商整体定价策略的一部分,既要看使用规则,又要看整体价格,既要看总价,又要看单价。实际上,套餐定价往往有不少优惠,比如笔者查阅天津移动套餐业务资料显示,在一款38元的上网套餐中,包含200兆流量,超出后每兆5角;而另一种资费标准是按实际发生流量计费,不存在清零问题,但每兆价格高达10元。尽管前款套餐流量会月底清零而后者不会,但显然,对经常使用手机上网功能的消费者来说,还是上网套餐更为实惠。因此,仅以流量清零判断是否侵害消费者利益,恐怕过于简单。

  更为重要的是,流量套餐的使用规则是消费者在办理业务时就与通信公司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合同行为,应该得到尊重。律师们质疑的理由在于这些是“格式条款”,的确,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特殊的约束,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里面,关键是把握公平原则。事实上,除了流量套餐,运营商其他的营销活动也多使用格式条款,比如“交话费赠手机”、“承诺在网得礼品”等,但那些主动排队签协议、办理业务的消费者,显然不是被迫所为,他们看重的是种种优惠条件,这是双方的交易,不违背公平原则。得到手机或礼品,就要承诺在网一定时间,如果拿到礼品后转而又说运营商侵害选择权,岂不是蛮不讲理?

  契约精神是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基石,市场主体信守合同,方能促进市场繁荣,推动市场创新。前些年手机通信资费偏高,且种类偏少,消费者选择空间有限。这些年,随着经济发展和竞争日趋激烈,各通信运营商推出种类繁多的套餐,其实质是差别化定价,根据不同人群的消费偏好而量身定做不同的资费品种,实际上提升了消费者的福祉。如果强行干预企业的套餐使用规则,只会使通信企业回到品种单一的老路,或以直接提价来弥补损失,最终消费者未必获益。

  近年来,在消费领域,存在一种名义上反对霸王条款而实质上是背离契约精神的非理性维权现象。比如,房价下跌,就通过打砸围攻的方式要求退房、补差价;购买了非保本理财产品,亏损后又以误导为名索赔;到饭店吃饭享受了包间服务却不愿交纳包间费等。公众对这些现象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由于对高房价不满,所以人们对那些“房闹”也没有好感,不支持他们的维权。但另一方面,对那些以销售误导为由要求退赔理财产品的,又会不加分析地给予同情和声援。实际上,如果单方声称“误导”就可以成为违背合同的理由,那么“房闹”们也不缺理由,他们往往说开发商用“不会降价”等承诺误导了他们。对于套餐流量清零问题,有些人以运营商存在垄断为由将其定性为霸王条款,然而,且不说近年来在激烈竞争之下,手机通信费整体下降的基本现实,就算公认竞争充分了,如餐饮行业,不仍然有很多人把其中的“最低消费”、“包间费”归为霸王条款吗?

  经过多年改革开放,我们早已具备市场经济的发展蓝图和具体构架,但现实中,市场经济规则还有所欠缺,人们头脑中的市场经济精神也有所不足,其中契约精神就是重要的方面。发展市场经济,我们既要反对垄断领域的霸王条款,也要反对在非垄断领域动辄以霸王条款为名背弃约定、干预企业经营;既要支持理性维权的公益诉讼,也要反对故意漠视基本法律规则、以打官司博名气的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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