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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月嫂公司|爱心大嫂获悉保洁员摔伤致骨折起诉家政公司判决赔偿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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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5

济宁月嫂公司爱心大嫂了解一女子以家政中心名义招募劳动者后,将其派往餐饮公司做保洁员。工作期间,保洁员摔伤致骨折,遂向家政中心索赔。由于家政中心并未注册,保洁员又起诉招募者赔偿。日前,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按照各自过错,一审判决被告承担六成责任。

    2010年2月,本市男子秦某到劳务市场求职。其间,本市女子赵某主动与秦某联系,自称是某家政中心负责人,想招募秦某做保洁员,工作单位是一家餐饮公司,上岗后前三个月每月工资800元,之后每月900元。秦某同意赵某提出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并于当月28日到该餐饮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1年5月21日,秦某在向垃圾车上装餐饮垃圾袋(60斤至70斤)时摔倒受伤,赵某得知后赶赴现场,将秦某送往医院救治并给予秦某6000元。当月23日,秦某至津南区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因缺少医治费用,秦某未接受手术治疗,保守治疗至同年6月7日出院。2011年7月,秦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餐饮公司承认属于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并按照劳动合同法承担法律义务。后因查出上述家政中心未注册,其公章系私刻,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了秦某请求。此后,秦某又将赵某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赵某辩称,其只是为餐饮公司帮忙,秦某应向餐饮公司主张权利。并且,秦某在工作中受伤是其自己造成的,按规定搬运垃圾应该是两个人,秦某是一人搬运。另外当时地上湿滑,秦某没有进行清理就开始装卸,违反了工作程序。综上,不同意秦某诉求。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被告以某家政中心名义招募劳动者,原告接受被告雇用后在被告指令下到某餐饮公司处从事保洁服务工作,并从被告处领取工资,且该家政中心并未注册,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搬运较重垃圾袋时不慎受伤,该工作虽无具体操作流程与规范,但仍应提高安全意识,防止用力过猛滑倒摔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个人利益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因原告工作过程中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工作所需的手套、胶鞋等劳保用品,且原告发生事故时被告不在现场,疏于安全指导和监督管理,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并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主张原告未按照工作程序操作才导致其自身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对该抗辩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40%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60%责任比例,由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共计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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