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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明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资讯“物业管电梯”不能止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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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3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比如住宅小区,就明确了使用者就是物业公司,它是负首负责任。

  物业管理电梯有了法律依据,当然值得高兴,但我们还要考虑到一些实际困难——

  一方面电梯的管理,涉及开发商、维护保养单位和监管部门,需要协调多个方面的关系,特别是电梯本身以及安装品质是否有保证,谁来监督移交等等,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一直都缺少可供准确执行的规定。另一方面,电梯管理的支出谁来承担?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共用设施维修从房屋维修专项资金中支出。然而,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由房管部门管理,其申请极为严格,程序很复杂。特别是所谓“须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规定,不仅束缚了业主和物业,实际上也让房管局背负了不必要的责任。比如,武汉市从2000年起开始征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10多年已超50亿元,却只使用了5千万元,即因如此。试想,电梯的日常保养与维护受制于经费,别说是物业,就是神仙也难管好。

  “物业管电梯”不能止于立法,明确了责任不等于能尽好责任。“物业管电梯”需要更多明细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安全监管部门应规范电梯管理的移交,协调理顺开发商、维保机构与物业的关系;另一方面,协调《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之间的关系,搞好部门之间的衔接,细化物业管理电梯有关的措施与办法,给管理搭上“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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