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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物业|诚祥物业资讯解读《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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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1

昨日上午,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予以介绍,《办法》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如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等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严格规定电梯的退出机制,严禁超期服役。

  鉴于电梯使用单位责任主体的复杂性,《办法》对电梯使用管理中涉及的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多个主体,进行了综合定位,将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电梯使用过程中应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

  电梯事故的应急处置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电梯应急处置不到位,电梯事故的危害程度就会加大,负面影响也会相应扩大。为此,《办法》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针对所维保的各类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电梯发生困人故障,维修人员应及时实施救援,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随着时间推移,省内早期建造的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电梯逐渐进入老化期,使用满10年以上的电梯数量急剧增加,各种因电梯老旧引发的故障和问题将集中爆发。另外,2004年以前建成的老小区和部分安置房小区又没有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法》中规定,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均未对电梯使用年限做出规定,电梯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安装、维修、维护保养等均影响到电梯的质量和使用年限。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外省经验,考虑到电梯的使用频率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不一,《办法》规定了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评估后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报废的意见,以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

  在处罚方面,对于《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行为,《办法》没有重复规定,只是在必要的范围内,对使用单位未按要求配备电梯司机、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安排检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要求操作等行为设定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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