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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旅行社电话:0537-济宁正大职工旅行社资讯《旅游法》强化了旅行社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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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9

旅行社是组织旅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曾经先后于1996年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已经废止)、于2009年制定了《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也颁行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可见,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对旅行社的管理。

  与上述法律文件相比,《旅游法》不仅提高了规制旅行社的法律层级,而且进一步提高了对旅行社的法律要求,主要从旅行社的设立、旅行社的经营、旅行社的合同履行义务及法律责任承担等角度全面、系统地强化了对旅行社的法律规制。

  与此前的法律文件相比,《旅游法》在如下方面推进了对旅行社的管理:

  第一,《旅游法》对旅行社的经营提出了基本要求,即该法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该条对旅行社提出“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也是旅行社作为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第二,关于旅行社的设立,《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五项条件,比《旅行社条例》增加了两项要求,即(1)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法》之所以在旅行社设立条件上增加要求,就是为了适当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提高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旅游服务能力。

  第三,《旅游法》沿袭了《旅行社条例》的规定,要求旅行社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但在用途方面有所增加。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质量保证金仅用于旅行社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但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质保金还可以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四,为了阻止“零负团费”的现象继续蔓延,并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对此作出了比《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更为准确、详细、周密、严厉的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可见,《旅游法》通过赋予旅游者以退货权或退费权,强化了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地扼制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团的行为。

  第五,《旅行社条例》未对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进行规制。但在目前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网络开展旅行社业务活动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将其列入法律调整之列。

  对此,《旅游法》在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六,《旅游法》特别注重旅游者的安全,并在数个条文中对此作出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保障旅游者安全的义务。

  如,《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七,《旅游法》的一个重要亮点在于特别注重对旅行社告知、说明义务的要求,并将其贯穿于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这一要求比此前的要求更为全面、严格,值得旅行社关注并遵照执行。

  《旅游法》对旅行社告知义务的规定体现为如下条文之中:

  1.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2.第五十八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合同的主要内容。

  3.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上述事项时,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5.第七十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6.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强化了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方面,《旅游法》不仅规定了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时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还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基本依据,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以此促使旅行社诚信履约。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总之,《旅游法》以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目标,对旅行社作出了更为严格、严厉的法律规制。各旅行社应当认真学习、体会《旅游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对不符合《旅游法》要求的地方作出改进,进一步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旅游服务水平,强化市场竞争力,以迎接《旅游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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