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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荣盛祥劳务输出公司人社局解读同工同酬 不等于薪酬绝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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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9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原则,新规一出,引来社会热议,究竟怎样才算同工?同酬包括哪些方面?今日(7月8日)下午,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就劳务派遣同工同酬进行官方解读。同时表示,即日起劳务派遣公司需申请行政许可证,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大洗牌。

“现在劳务派遣中主要有四个问题”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这四个问题分别是,同工不同酬,表现为工资结构不相同,同工,但在基本工资和奖励的构成上不相同;自有员工与劳务派遣工加班支付的方式不同,自有员工有严格的支付标准,而派遣工则打包式发放。

此外,派遣工多为一线员工,处于产业结构的下游,从事直接生产,但用工单位对派遣工的劳动保护措施区别对待。

社保缴纳也不同,大多数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保下限。

第四方面指同工不同权,比如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无晋升通道,没有工会组织等。

官方解读:“同工同酬”要满足四个相同

针对这些问题,重庆市人社局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对同工同酬进行了具体阐释。

在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还规定,对新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要继续履行,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原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进行调整,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重庆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同工同酬”前提要做到“四个”相同:即工作岗位相同、工作时间相同、劳动数量相同、劳动质量相同。

其次条件是要有相同的考核评价体系;同工同酬的实质是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而且要处于相同的工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如公务员工资体制机制、事业人员绩效工资体制机制和企业自主分配体制机制。

同工同酬≠薪酬待遇绝对相同

据人社局劳动关系处介绍,同工同酬,并不是指所获得的工作报酬完全相同,或者是说拿到手的工资数量绝对相等。实际上同酬,指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这不等于所有待遇相同;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也包含在劳动报酬内。

按照法律规定,节日补贴、餐饮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员工宿舍等福利,没有纳入员工工资范畴,因此不适用于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也提到,“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得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决定。

劳务派遣公司今后需“持证”经营

重庆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规范劳务派遣公司,人力社保部出台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据介绍,由于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只要求“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导致出现了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今后劳务派遣公司将“持证”经营。据介绍,从2013年7月1日起,重庆辖区内劳务派遣公司需向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

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证也需“年检”

除此之外,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包括经营状况、财务审计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支付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用工单位名单、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等。

据透露,目前,重庆初步统计有694家劳务派遣单位,16万余名劳务派遣工,大多分布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民营企业。

“无证”经营将没收违法所得

市人社局表示,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不得经营新业务

同时,实施办法中也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7月1日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可以说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大洗牌。”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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