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日前经人社部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今后,注册资本高于200万的企业才能申请劳务派遣,而目前的准入门槛为50万。
《办法》加强了对违法的处罚,今后,擅自经营该业务的企业,将被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那么,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能否继续经营?据悉,从2013年7月1日起,本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但是,2013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其中,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