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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劳务派遣公司|邹城荣盛祥资讯劳务派遣工可享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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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6

一些用工单位在主营业务岗位上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这些劳动派遣人员虽然做着跟正式员工同样的工作,可报酬、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却与正式员工有着天壤之别。从下月起这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将一去不复返。

  2012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特别提出了用工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应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昨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国家7月1日即将实行的新《劳动合同法》,沈阳市也将在第一时间同步实行。“按照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应该享有与用工单位同行业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则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工作人员说。

  由于之前劳务派遣公司注册十分简单,注册资金也只需要50万。因此造成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合理,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进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新《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也做了相应调整,由50万的注册资本涨至200万,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还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这个行政许可的具体标准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目前还没有最终出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有法律条文规范,我们就会按照条文进行监察。新法实行后,我们将有专人负责劳务派遣公司的审批,以及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给予应有的待遇和报酬。按照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我们将责令其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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