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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公司招商加盟代理资讯7月1日起未经许可 不能经营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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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7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区将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并指导其依法办理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我区将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对未通过核查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建立登记公告制度。同时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备案制度,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跨地区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要向用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自治区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作为每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严肃查处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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