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济宁市汇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客服中心
张经理:
济宁户外广告济宁汇金广告|主管部门与违法广告第四次交锋
2014/11/13 23:12:05

 8月1日叫停违法医药广告,至少是主管部门第四次与广电媒体违法医药广告的正面交锋。 

    从电线杆搬到媒体
  早在2004年1月1日《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17号令”)实施以来,广电总局就开始重点整顿广播电视广告,要求广告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7个月后,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责令全国各大广播电台和电视频道,要在规定期限前全面清理广告内容。 
  2005年,广电总局再次发布《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全面叫停以上类型广告。 
  但无论是这三次正面较量,还是工商部门对违法违规医药广告的屡次查处,抑或是主管部门的联合整治行动,都未能根本扭转违法违规医药广告的泛滥。众多打着专治疑难杂症招牌的医疗机构和药品、保健品,其宣传的阵地,从最初的电线杆升格为各式大众媒体,其宣传的,也从原始的传单,升级到名人代言、权威机构认证。
  这一番换炮,以及所带来的消费者利益受损、相关诉讼增多,都是主管部门急踩刹车的决策依据。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说,“医疗资讯要对老百姓负责,对弱势群体、患者负责。病急乱投医,有病了总想找一个正确的医疗信息,再去找好的医院、大夫治疗。我们做广电媒体的不能助纣为虐,这话虽说重了点,但是如果媒体再不注意自己的社会责任的话,我们的的确确有可能起到助纣为虐的作用。” 
  医药广告取消得了吗 
较之暂停,卫生部部长高强在去年“两会”上就曾提出取缔医药广告的主张。他表示,关于医药广告存在的问题,(政协)委员们已经提出多年,我们也研究了好几次,我今天可以坦率地说,要取消!在他看来,医药信息本来就应该是无偿告诉大众的,靠商业广告不仅有损医药界的形象,也有损媒体的形象。
  如此严厉的态度与媒体广泛引用的一组数据紧密相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1~9月对全国部分药品电视广告监测检查发现,违法率达62%;而同一时期药品报纸广告的违法率高达95%。另据该局2005年1~7月对全国35家地市级电视台发布的20792次药品广告检查发现,违法率46%,同期对全国181份报纸发布的10598次药品广告的检查发现,违法率达91.3%。 
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院长黄升民非常肯定地说,“医药广告是广告业的支柱之一,是一个具有4600亿元产值规模的支柱型产业。”但他同时强调,所谓“医药广告多数是违法广告”的观点是急躁的,也是不科学的。 
恰恰是看到了医药行业庞大的产业规模和巨大的市场需求,特别是公众缺乏准确的医药信息,黄升民才格外关注广告这一传递信息的渠道,并对主管部门或是暂停、或是取缔的意见颇有微词:“消费者存在增高的需求,需要减肥,你能说它不合理吗?厂家针对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你能说它不合适吗?有生产、有需求,却独独切断供求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联系,进行广告管制,这不是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大家都知道,部分虚假医疗广告对消费者欺诈正是因为消费者医疗信息的匮乏,‘一刀切’地叫停所有医疗广告,反而堵塞了医疗产品信息传递的通路,其后果是使医疗广告市场更加混乱。” 
黄升民表示,他不是对违法医药广告视而不见,虚假广告只是表面,其本质是虚假产品。主管部门不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而是迫于社会压力把工夫下到堵塞信息传递的渠道上,那是最大的不负责任。 
他阐释说,如果一样东西不好,主管部门就该去封厂子,不让它生产,比如,就应该禁止种植。可是因为审查不严、把关不力等原因,难以对产品进行甄别,转而要求相关产品一律不得做广告,那还是没有解决问题。试想,两局现在把购物频道中的医药广告叫停了,表面上看上去干净了,但是大大小小的企业还在,它们还在生产产品,只要有产品销售的需求,就还会有做广告的可能。
  广电媒体停了,那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呢?假设大报大刊管住了,那还有小报小刊呢?即便都禁止了,厂家为了生存,不是还可以挨家挨户散发卡片吗?所以,他的意见是疏导。医疗药品并不是一概不能做广告,国外也经历过从医疗药品一律不得做广告,到有管理地做医疗药品广告的过程,关键是政府的正确疏导和医疗信息传递的平衡。他认为,这个“暂停”反映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时的犹豫。 
  媒体也要负责 
在医药广告“禁”还是“疏”的争论之外,刊载媒体怎样承担责任,以及名人代言等国际通行的广告手段在我国的发展前景等,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有观点认为,广告公司就像一个讲台,广告主作为内容发布者,你在上面说什么我是不负责任的;而广告媒体要审查广告内容,但这个审查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合适,法律上还有障碍。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的观点是,必须三管齐下才能杜绝虚假广告。他认为,广告主、广告公司、媒介之间有一个连带责任关系,因此,做了虚假广告这三方应该共同负责。现在侧重让广告主负责,容易让广告公司和广告媒介产生麻痹,认为反正最后板子主要是打广告主,所以只要有个公章,媒体就敢登,最后也罚不了它。 
至于名人代言等世界性的广告做法,在欧美一些国家,均将其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索赔。德国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该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
  我国开影视名人做广告先河的著名演员李默然,曾因那支“三九胃泰”的广告饱受观众指责,从此再未接拍广告,这也成为他一生都不愿意提及的事情。很多年后他坦言:“在广大观众心目当中形成了一个形象,这个形象他们不愿意破坏,广告伤了他们的心。”可是后来,名人代言愈演愈烈,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也越来越多,所以才有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一再苦口婆心地告诫:“对于根本没有使用过或根本不了解的商品和服务,不要无根据地以自身为例向广大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 
  在黄升民看来,立法、自律、教育这六个字有助于根本解决违法医药广告问题。首先,我们要在充分协商、调查、举证的基础上加强立法,从根本上解决那些用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其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厂家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努力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特别要强化行业内部管理,促进行业自律;最后,加强中间机构对消费者的引导和教育,比如在大众媒体上广泛宣传科学的减肥、增高知识,在社区开办讲座普及医疗卫生、美容保健知识等。这三者结合才能促进市场向良性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