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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内墙漆|济宁乳胶漆|制漆厂购物券抵工资违反"劳动法"
2014/10/25 15:01:11

       月底了,正是山西东方红制漆有限公司的职工们领工资的时候,但是,职工们看着手里的钱却发了愣:11月的工资他们只拿到了一半,其余的工资以购物券的形式发了下来。

  11月26日,领到了工资后的职工纳闷,怎么工资只有一半是现金?另外是东方红商厦的购物券。领导解释说,发下来的购物券代替了11月的部分工资,其价值是欠发工资的一倍。也就是说,如果某员工的11月工资为800元,他领到的是400元人民币,另外400元以800元的购物券来替代。

  对于这价值多了一倍的购物券,职工们并不领情,他们说:“我们一个月的辛苦钱是用来养家糊口的,但是现在只能拿到一半。平时我们以内部职工的身份在商场买东西,都可以打5折,现在拿着这些购物券,只能以商场价格购物,对于我们来说,多出一倍的购物券毫无意义。而且商场里有很多商品不收购物券,我们的购物范围大大受到限制。单位这样发工资合法吗?”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职工们还被单位告知,从本月27日开始,购物券必须在12月3日之前用完,否则,购物券就失去价值。所以,职工们尽管不得已,但从昨天开始,还是赶紧拿着购物券到商场去买东西。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的王良律师,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在我国,“货币”是指法定的人民币,购物券不能代替货币,工资也不能以购物券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山西东方红制漆有限公司的做法有违《劳动法》。